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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珍与被告陈登科、肖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陈登科,肖秀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826号原告:陈秀珍,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登科,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肖秀月,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秀珍与被告陈登科、肖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秀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秀珍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珮灿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