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殷建农。被执行人朱云生。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朱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埤城镇尧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6万元,截止2014年11月22日的利息12000元,并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承担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被执行人朱云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云生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