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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剧力波、郝艳雪申请执行陈书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剧力波,郝艳雪,陈书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剧力波,男。申请执行人郝艳雪,女。被执行人陈书怀,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书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书怀在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书怀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陈书怀、桑春英、陈夫群、剧小俊系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亦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夫群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