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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伯辉与李泽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辉,李泽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331号原告:郑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剑,原告社区推荐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伯辉诉被告李泽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伯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伯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伯辉负担。审判员  曾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