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538号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20号。法定代表人禹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6号X房。法定代表人王晓珩。被告王晓珩,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左锋,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就原告为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图书供其在天猫全盛图书专营店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对销售图书的价格、收发货时限、调退货方式、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货。2014年6月14日,根据原告出具的《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止往来对账单》显示:截止至2014年6月14日,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计欠付原告货款317904元。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均对以上数据予以确认,同时,被告王晓珩和被告左锋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对以上款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担保。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合同有效期终止的次月应结清合同期内所有欠款。为此,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前结清所有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截止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17904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7904万元;2、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笔款项拖欠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8148元(从2014年6月14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后续利息持续计算);3、被告王晓珩、左锋对上述一、二项诉求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承担。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一、销售。甲方的全品种图书,供给乙方在天猫全盛图书专营店经营。二、发货。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后需回复乙方说明所订货物何时发出、是否缺货、缺货品种、和迟发天数。若遇甲方缺货,甲方需做好缺货登记,货到后是否发货需征求乙方的意见。三、收货。本协议供货条款对乙方的发货,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乙方在收到货后,如有货损货差,应在3天内将差错明细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乙方。逾期,视为没有差错。乙方每月20日前,需向甲方传真一次全面详细的库存数量。若乙方未按时传真库存,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减少产品供货。四、调货、退货。收到甲方的调货通知单后,需在24小时内按甲方要求发货,货物发出后需及时将货票传真给甲方,运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所退图书必须是无污损,甲方可进行再次销售的,否则甲方将有权拒收。五、结算。双方每月15日前核对上月账目。乙方核对完甲方所传对账单,需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回传给甲方。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的往来对账为准。甲方给乙方1个月账期,第2个月需结清前1个月往来对账单上的所有款项,合同有效期终止次月应结清合同期间内所有欠款。六、所有权保留,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书,在乙方未完全支付相应的款项及迟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前,书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七、其他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终止前两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签手续。甲乙双方如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日与对方协商,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或因乙方违约需终止协议,乙方应按账期结清账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向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货。2014年5月31日,《往来款项询证函》显示: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未付款实洋274054.52元,数据证明无误栏内有王晓珩、左锋签名,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止往来对账单》显示,2014年5月31日,总欠浪翔网络部货款为274054.52元。截止2016年6月10日,总欠汇总43850.13元,总计317904.65元。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以上数据真实无误;被告王晓珩、左锋声明以个人财产担保以上金额,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2014年6月23日,被告王晓珩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期欠款肆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43850),订于2014年7月25日以前归还到位”。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止往来对账单、往来款项询证函、承诺书、线下业务发货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义务,即已按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发放图书,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图书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以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7904元以及按年利率6%支付拖欠货款期间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后一个月之次日即2014年7月1日为准。三、被告王晓珩、左锋在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止往来对账单上以书面形式承诺对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接受且未提出异议该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王晓珩、左锋应对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317904元;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息(以31790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晓珩、左锋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浪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1元,由被告长沙全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珩、左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