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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均张智高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智高,翁凤娇,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杨维聪,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中国香港地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大会,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智高,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翁凤娇,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智高、翁凤娇、周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45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4545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谯 楷代理审判员  陈 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牟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