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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舒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89号罪犯舒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舒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舒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刚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劳动分子”;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刚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缴纳了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