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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吴启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启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79号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071-7。法定代表人曹登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启能,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启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