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存来诉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高立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存来,甘肃省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高立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69号原告:徐存来被告:甘肃省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立强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首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存来诉被告甘肃省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高立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存来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存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