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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与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88号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浙江甬岭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赛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5309室。法定代表人:覃菊华。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昌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范围、付款方式、时间节点、知识产权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费用的60%即人民币180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预付工程款154500元。至今,被告尚未返还预付工程款1545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被告返还给原告预付工程款1545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展厅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90000元,即工程价款的30%。2016年3月28日,被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3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本次工程于2016年4月30日完工,同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方支付了90000元。2016年4月7日,被告方的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不再履行合同。2016年5月26日,温岭市公证处对上述施工现场进行了公证确认。2016年6月3日,原告与温岭市麦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本次诉争工程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当日进场施工。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原告提供的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汇款凭证、网站首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QQ个人信息页面截图、聊天记录、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预付了工程款180000元,被告就本次工程进行了设计,并对吊顶和墙面进行了基础装饰。施工过程中,被告方的施工人员擅自撤离,并明确告知原告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后被告亦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并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已完成的工程,包括被告设计及完成的工程,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对于设计费,因原告自认继续采用了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了施工,故原告应当按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25500元。对于被告完成的工程,在被告违约后,原告申请温岭市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公证,为减少损失,原告在原施工基础上继续施工,已积极采取措施保全了证据并防止了损失的扩大,而被告作为施工方应当提供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致使该工程款无法结算,故对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在扣除设计费用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4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展览展示设计施工合同书》;二、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返还15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诗欧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