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生泉与徐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62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晴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马某某起诉称:2014年7月19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按月利率1%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此利息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逾期利息1700元,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欲证明2014年7月19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的事实。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归纳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上述有效证据的审查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马某某借款20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某某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未按约归还的,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7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700元(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5(预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胡晴环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人民陪审员 董顺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林林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