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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613号原告:姚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佟某,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