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613号原告:姚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佟某,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