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金加如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加如
案由
聚众斗殴,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32号罪犯金加如,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3日作出(1998)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加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榕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金加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加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金加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加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加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加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