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曾福秀与陈泽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福秀,陈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福秀,女,汉族,1946年4月16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陈泽义,男,汉族,1937年12月25日生,住桂林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泽义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泽义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