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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小琴申请执行王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杏子川采油厂职工,住安塞县供销社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x(又名王xx),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x称与被执行人王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