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丽萍诉周广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民初1858号原告黄××,女。被告周××,男。原告黄××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在蒙自市老寨苗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字号:柒拾壹号),2006年2月7日生育长女周××,2007年9月17日生育次女周××。婚后原、被告的生活习惯差异大,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且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周××由被告抚养,次女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两个女儿。原告起诉被告多次出轨及家庭暴力,不符合事实。从2016年2月至今,原告不做家务不管孩子,对孩子毫无感情,从内心来讲,被告是不愿意离婚的。既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要求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孩子的抚养教育费86400元,如果达到上述要求同意离婚,达不到被告坚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12日到蒙自市老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2006年2月7日生育长女周××,2007年9月17日生育次女周××。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从2016年5月至今分居3个月。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存款和大额现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二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且婚后生育二女,这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与被告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