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祝秀英、毛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英,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12-1号申请执行人:祝秀英,女,汉族,1963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毛亮,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亮银行存款722973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