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干家庭与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家庭,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站,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淮安市淮阴区润丰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2行初94号原告干家庭。被告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号。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站,住所地在淮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号。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59号。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润丰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承德路西侧、九江路南侧会议中心。原告干家庭诉被告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站、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淮安市淮阴区润丰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干家庭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诉争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属于被告职权范围为由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对原告干家庭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家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干家庭负担。审 判 长 卢正苏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人民陪审员 何少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