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张翔,王丽丽,张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3号申请执行人:方超,居民。被执行人:张翔,居民。被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张翱,银行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丽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3B-067房屋(合产:315752)现出租给韦娜娜,租期为三年,租金12万元,租金打入王朗峰的个人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朗峰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