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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广科与茅海卫、李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科,茅海卫,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科。被执行人茅海卫。被执行人李响。申请执行人李广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