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勇胜与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勇胜,吴春培,吴春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75号原告:冯勇胜,男。被告:吴春培,男。被告:吴春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胜诉被告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吴春洽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化工厂10区61号宅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的房屋,担保人郑小敏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状元街1号德信园地下车库63xx号(产权证号:00028715**)、104xxx号(产权证号:00027385x**)、106xxxx号(产权证号:00028179xx**)、160xxxxx号(产权证号:00028354xxx**)、165xxxxxx号(产权证号:00028180xxxx**)的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勇胜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洁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