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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勇胜与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勇胜,吴春培,吴春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75号原告:冯勇胜,男。被告:吴春培,男。被告:吴春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胜诉被告吴春培、吴春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吴春洽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化工厂10区61号宅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的房屋,担保人郑小敏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状元街1号德信园地下车库63xx号(产权证号:00028715**)、104xxx号(产权证号:00027385x**)、106xxxx号(产权证号:00028179xx**)、160xxxxx号(产权证号:00028354xxx**)、165xxxxxx号(产权证号:00028180xxxx**)的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勇胜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洁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