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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魏家岭乡魏家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魏家岭乡魏家岭村民委员会,丁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建昌县魏家岭乡魏家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文阁。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魏家岭乡魏家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