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文与张俊、何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张俊,何静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220号原告:张文。被告:张俊。被告:何静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张俊、何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需私下协商,故原告张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苏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