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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盛岳与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岳,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盛岳。委托代理人:黄飞,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金永武,该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横山国际文化广场1单元23-1、23-2、23-3、23-4;2单元23-5、23-6、23-7;3单元23-8、23-9、23-10、23-11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横山国际文化广场1单元23-1、23-2、23-3、23-4;2单元23-5、23-6、23-7以及3单元23-8、23-9、23-10、23-1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