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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侯腾飞与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腾飞,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侯腾飞。被执行人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腾飞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兴荣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裁决,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金4000元、违约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40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8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