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聪与叶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聪,叶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147号原告:谢聪。被告:叶华东。原告谢聪诉叶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华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盛素录、朱文勇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聪起诉称:2016年1月5日,被告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13000元未还,后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6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13000元的事实。经审查,被告虽未到庭质证,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及待证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3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谢聪借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在2016年5月15日归还。如未按时还款后果自负”。借款到期后,以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聪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年率6%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叶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华敏人民陪审员 盛素录人民陪审员 朱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利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