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胡日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胡日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527号原告李建平,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胡日查,男,4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胡日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以与被告于德才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