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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展希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展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203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展希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以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8日在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贤女庙村西南非法开采长石400方,全部销售,收入80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停止开采,没收8000元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4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停止开采;收缴罚没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钢城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开采;收缴罚没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处罚内容。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刘庆国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