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滔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25号罪犯陈滔,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成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363元,其中被告人陈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川刑终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陈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60.23分,月平均4.02分。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363元,其中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