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与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邓有芬,郭接宁,李德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夏17楼1712房(仅限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30432435-4。法定代表人:李德善,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二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99530。负责人:于辉,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城中工业园建设路南肇庆伊莉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车间6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9935145-X。原审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古北路12号B1区5幢702办公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084890-7。法定代表人:莫细文。原审被告:邓有芬,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郭接宁,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李德善,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上诉人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邓有芬、郭接宁、李德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4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夏17楼1712房,属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即原审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该约定为有效约定。而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住所地处于原审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州磊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