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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403号原告:单某。被告:张某。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