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X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XX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XX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