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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骆海艳与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海艳,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69-1号申请执行人:骆海艳,农民。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南阳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1225执969号执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37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骆海艳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3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