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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兵诉被告薛安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张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兵,薛安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张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44号原告张建兵,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张家墕村287号,身份证号:612730196907040158.委托代理人:牛祥华,男,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寇家塬镇牛家山村3区10号,身份证号:142333194811281411。被告薛安安,男,成人,住吴堡县宋家川镇桥头检查站顺风洗车行4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米脂县城关镇银河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姜卫东,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小飞,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红柳滩村后塔2号,身份证号:612701197911021817。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孝刚,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滨河小区4号楼3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61272819820727021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邓俊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140号,身份证号:41012219930315165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诉被告薛安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张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张建兵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驰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