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玉萍申请执行汪贵生、杨琼诉中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汪贵生,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保41号申请人:张玉萍,女,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石林县。被申请人:汪贵生,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石林县。被申请人:杨琼,女,1967年5月8日,彝族,住石林县。申请人张玉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汪贵生、杨琼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汪贵生、杨琼共有的位于石林县,房权证号为:x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计全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