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安宝福、牛志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安宝福,牛志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462号原告张晓东,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安宝福,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XX市XX区。被告牛志贵,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安宝福、牛志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于2016年8月23日以找到被告安宝福、牛志贵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张晓东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审 判 长 尉曼野代理审判员 肖 雁人民陪审员 田 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