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胡国林自然资源行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胡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何雪林,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国林,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原告10843.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