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7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884号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工业园景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天,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西路*号。主要负责人:严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龚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