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巨嘉伟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嘉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刑初8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巨嘉伟,男。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以富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嘉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巨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巨嘉伟在富平县吕村塬上的农家乐荆山大院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富平县频阳大道南段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挡,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74.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巨嘉伟血清中乙醇179.667mg/100ml。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指认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巨嘉伟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要求对被告人巨嘉伟依法判决。被告人巨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缴纳罚金,以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巨嘉伟在富平县吕村塬上的农家乐荆山大院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富平县频阳大道南段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挡,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74.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巨嘉伟血清中乙醇179.667mg/100ml。属醉酒驾车。同时查明:被告人巨嘉伟能主动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缴纳罚金100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明:2015年6月19日21时许,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富平县城频阳大道设卡进行酒后驾驶专项整顿时,检查发现巨嘉伟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酒精测试和司法鉴定,巨嘉伟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挡,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74.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将巨嘉伟带至城区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证人全某九证言证明;2015年6月19日18时许他和巨嘉伟在荆山大院吃饭,期间巨嘉伟喝了两瓶左右啤酒,当晚21时许他吃完饭就回家了,后面的事情他不清楚。3、赵某岐证言证明;2015年6月19日18时巨嘉伟在他的荆山大院农家乐吃过饭喝了酒,期间他们要了六瓶啤酒。4、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杨剑等人证言证明:2015年6月19日20时许,在富平县城频阳大道设卡进行酒后驾驶专项整顿时,检查发现巨嘉伟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巨嘉伟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将巨嘉伟带至城区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5.提取笔录证明:富平县二院提取巨嘉伟五毫升血液。6.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巨嘉伟血清中乙醇179.667mg/100ml7、扣押物品情况证明、机动车发还凭证:轿车一辆(已领)。8.告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向被告人巨嘉伟血清中乙醇179.667mg/100ml。巨嘉伟对检测结果无异议。9、被告人巨嘉伟供述证明:2015年6月19日21时我在吕村塬上吃完饭期间喝了一打啤酒,驾驶陕DF59**轿车行驶到频阳道道南段天豪酒店门口被交警查档,酒精测试为174.2mg/100ml,后被带到富平二院抽血鉴定,司法鉴定血清乙醇含量为179.667ml/100ml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巨嘉伟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巨嘉伟能主动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缴纳罚金,综上情节,可依法从轻判处,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巨嘉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社欣人民陪审员 孟荣強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