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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字第6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叶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叶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字第6382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人:沈峰,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运财,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叶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叶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