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孟庆玲、齐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玲,齐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11-1号申请人孟庆玲。被申请人齐兆山。申请人孟庆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兆山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经查询,被申请人齐兆山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