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艳吾与春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吾,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吾,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春艳,女,蒙古族,住址翁牛特旗。韩艳吾申请春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艳吾于2014-4-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