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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执民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玉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张玉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000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玉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3的存款人民币5869345.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汝明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