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齐楠楠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楠楠,齐楠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刑更12号罪犯齐楠楠,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4)沙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齐楠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6年6月30日,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出具情况说明、撤销缓刑建议书等材料,因罪犯齐楠楠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提请本院对齐楠楠撤销缓刑。本院认为,罪犯齐楠楠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沙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齐楠楠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齐楠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锡河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正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