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路局元和观公路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23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熊迎辉,湖北省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熊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0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鄂cj343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由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方向行驶,行至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工业园路段时,遇执勤交警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22mg/100ml,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遂将其带至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送检的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8mg/100ml,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当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罗某清、胡涛的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查获某、现场查获照片、交警大队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被告人抽取血液照片及视频资料等相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08mg/100ml,醉酒程度较深,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熊迎辉提出“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彬鹏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