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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冯荣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冯荣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85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冯荣灶。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19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冯荣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四坦村非法占用的0.3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661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19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