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银友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张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张银友。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银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7月5日,张银友与三要镇北司村河南组村民崔夏林签订协议,以一次性赔偿29000元承包崔夏林荒坡一块用于为其所建选砂厂建采选砂料场,2015年8月起,张银友未经批准在承包的荒坡上采选砂料,经2015年10月21日现场勘测,张银友采选砂料占用林地1530平方米(2.3)亩。经核查三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张银友采选砂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张银友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采选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张银友恢复未经批准占用的林地1530平方米土地原状;2、对张银友未经批准占用林地1530平方米采选砂料,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计处罚款2295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张银友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银友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