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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余玉与被执行人翁建忠离婚后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余玉,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张余玉,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翁建忠,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余玉与被执行人翁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余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张余玉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5178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翁建忠无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