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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94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庄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庄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