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94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庄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庄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