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江平与王红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平,王红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53号原告:周江平。被告:王红旗。原告周江平与被告王红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江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周江平负担。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余国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