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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江平与王红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平,王红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53号原告:周江平。被告:王红旗。原告周江平与被告王红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江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周江平负担。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余国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